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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也能出“英雄”吗?
作者: 秦安强 | 2007年09月07日 18:54 | 栏目: 电视业务研究(399) 点击 | (93) 评论 | 本文地址: http://qinanqiang.blshe.com/post/3192/98547
近两年有人提出一个口号叫做“娱乐英雄”,在互联网上有“娱乐英雄”网站,有“网络·娱乐·英雄会”,有些电视媒体在搞以“娱乐英雄”为题的大规模群众活动。可谓轰轰烈烈,声势不小。
“娱乐英雄”这个词乍一听时就有些别扭,仔细一想,是将“娱乐”和“英雄”这两个词并列在一起的缘故。在我看来“英雄”是这样一个概念:他们是一群有理想、有追求、有信念的人,是一群不怕困难、不怕牺牲、为了国家和人民不惜牺牲自己利益的人,而且大都是在战争时期为了抗击外来侵略,争取民族独立和为人民的解放事业献出自己宝贵生命的人。
建国以后那些在自己的行业中有着突出贡献的人习惯上被叫做“先进”或者“模范”。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英雄”、 “模范” 或者“先进”这些词代表着他们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有着超乎常人的表现,和为社会的前进及发展做出过突出的贡献。
如果把这些词意平移在“娱乐”这个词的后面,那是不是说这些所谓的“娱乐英雄”必须得在“玩”的这个领域里也有着“超乎常人的突出表现”,他必须得是一个“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也得比别人玩的好、玩的怪、玩的奇、玩出花儿来、向科学家搞实验一样,玩出别人没见过,甚至没想过的花招来,总之他必须首先得是个“大玩家”。
这样的人现在的确是有的,但要说到牺牲自己的利益,那恐怕就很难说了,当人民需要他们的时候,有些人少一块钱出场费他们都不会去为你服务的。他们中也有些人象征性的捐出个几万、十几万来扶扶贫,济济困,资助个把希望学校,但那不会超过他们最多一次出场费的数额,作为一个普通人已属不易,无可厚非,但这也能叫做“英雄”吗?照样会有许多小报炒得沸沸扬扬,好像是什么不得了的善举。其实就好比我们拿出了一天的工资,试想,你付出一天的工资去做任何方面的捐款,有人会说你这是什么善举?这不是一个普通公民应尽的义务吗?
而且我们知道,这类节目的固定收视群都是年轻人,是那些还没有完成学业、还没有走上社会、而正在学校里读书的年轻人。作为一个媒体,作为一个掌握话语权的国家传媒机构,在国家急需大量的各种人才,正在努力的鼓励教育、发展教育的时候,应当对青年人承担的社会责任、应当对青年人尽到的社会义务是什么呢?
最近几年来,国家倡导一个叫做“圆梦行动”的活动,希望各社会团体、社会机构和、各收益不错的企业及个人拿出一点钱来,资助那些考上大学,但又家庭经济困难的孩子圆他们的大学梦。难道我们就是鼓励这些孩子在好不容易进了大学校园之后,不去努力学习充实自己,而是努力做一个“大玩家”吗?
试问:这个观点的发明者、这些活动的组织者他们有孩子吗?他是否在家里也鼓励自己的孩子在学校里把学习搞个差不多就行,甚至差一点也没关系,而是要努力做一个“大玩家”呢?
没有人说电视不需要娱乐,从电视的本质上讲,他就是个大众的艺术、家庭的艺术,娱乐的艺术,给人以轻松愉快的艺术。我们的电视事业发展到今天,由于社会的发展,政治的逐步清明,我们的电视也从说教逐步呈现出一种娱乐化的趋势,体现了作为国家媒体对大众的一种人文情怀,这是好事情。
但列宁早就说过:真理再向前跨越一步就是谬误。连真理再向前跨越一步都可以成为谬误,何况娱乐乎?目前我们频幕上的娱乐节目已经泛滥成灾,甚至催生出这种鼓吹“娱乐英雄”的理论。娱乐节目呈现出明显的庸俗化和低俗化的倾向。难道说娱乐就必须意味着庸俗和粗陋,娱乐就必须和文化和高雅绝缘吗?
没有人否认电视的娱乐功能,但娱乐和流行绝不等于媚俗。我们现代人的文化水准别说和更早的时候比,就是比起前二十年来也要高出很多,有了文化的人需要的娱乐当然应当具有文化的含量,应当闪烁着智慧的灵光,应该担负起传承优秀民族文化的神圣使命,使节目成为坚守和传播民族文化的阵地。这是我们的电视人应当具有的清醒的认识。
现在很多电视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反倒去媚俗、去追求低级和无聊,这必然导致有文化的人疏离电视,对电视失去信心、失去兴趣甚至于鄙视电视,这是一个多么可怕的结局。可这类节目在青少年中已经形成了一个十分固定和庞大的观众群,应当认识到把握它的价值取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办电视的人也都应该是有文化的人,难道他们真的不知道,不重视自身所承担的人文和道德责任,任这种缺少思想文化内涵的娱乐,弱化青少年美丑判断力、价值判断力的产品泛滥,对于我们民族文化、民族精神品格的延续和传承,对于我们下一代道德情操的铸炼和人格的形成乃至思想品德的健康发展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吗?为了要钱,连尊严和脸面都不要了,这是何人之所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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